2018级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(双学位)实施方案

发布于 2019-05-09点击数:711

根据学校《关于实行第二专业(双学位)教育的暂行办法》(附件1)文件精神,为培养复合型、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,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,拓宽学生的知识面,拓展专业选择空间,增强就业竞争能力,学校决定在2018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第二专业(双学位)教育工作。

一、报名范围

2018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。

二、开设专业

原则上全校所有本科专业均可开设第二专业(双学位)。(接收专业目录见公示的《2018级本科生第二专业(双学位)接收限额统计表》)。

三、申报资格与条件

1、在第一学年内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。

2、学有余力,各门课程(不含通选课和开放实验)考核不及格课程不超过2门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2.5()以上。

3、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或双学位专业。

4、菏泽校区学生不参与第二专业(双学位)选拔工作 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四、实施步骤

第一阶段:准备阶段

1、开设第二专业(双学位)的学院(部)根据学校规定,结合本学院(部)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,确定第二专业(双学位)的接收专业、专业接收人数、录取原则及专业培养方案,并经学院(部)党政联席会议或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,于513日前报教务处。

2、教务处根据社会需求、学生兴趣、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等因素确定可接收学院(部)的第二专业(双学位)教育计划人数和要求,于514日前公布《2018级本科生第二专业(双学位)接收限额统计表》(附件2)。

3、有申报第二专业(双学位)意向的学生,应提前查询拟选专业的培养方案,并根据拟选专业所需开设的课程和《2018级本科生第二专业(双学位)接收限额统计表》,确定选择专业。

第二阶段:报名与资格审核阶段

1第二专业(双学位)意向的学生自愿申请,于527日前填写《齐鲁工业大学第二专业(双学位)学习申请表》(附件3),一式两份交所在学院(部)。

2、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(部)审查申报资格与条件,汇总学生第二专业(双学位)的申请,于531日前将《齐鲁工业大学修读第二专业(双学位)统计表》(附件4)送教务处,教务处汇总后转至接收学院(部)(供接收学院(部)参考)。学生的申请表暂存本学院(部)。

3、接收学院于71日前完成面试或加试课程考核,并将成绩上报教务处。

4、学生所在学院(部)于718日前统计学生第一学年累计平均学分积点以及考核不及格课程(不含通选课和开放实验)门数,审核第一学年是否受过纪律处分,确定符合第二专业(双学位)条件学生名单,然后填写相应学生申请表中“所在学院(部)意见”,并将申请表分别送申报学院(部)和教务处。

第三阶段:统一录取阶段

1、待二次选择专业及大类分流全部录取完成后,开设第二专业(双学位)的学院(部)根据报名学生情况,于814日开始组织本学院(部)的录取工作,对于第一志愿不能录取的学生,要及时将学生的《齐鲁工业大学第二专业(双学位)学习申请表》转至其第二志愿所在学院(部)。

2、报名人数大于该专业接收人数的,根据院系确定原则录取。报名人数小于该专业接收人数的,可直接录取。

第四阶段:公示阶段

开设第二专业(双学位)的学院(部)务必于815日前将《齐鲁工业大学第二专业(双学位)录取学生统计表》(附件5)盖章签字后报教务处。

由教务处对拟批准二次选择专业的学生进行汇总并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三天。

五、教学管理

1、第二专业(双学位)教育执行单独的培养方案,以开设专业课为主。

2、第二专业(双学位)实行学分制,应修学分为5070学分,其中包括专业必修课、专业选修课和毕业论文(设计)等实践性教学环节。

3、第二专业(双学位)的教学一般单独设班开课,报名人数不低于20人,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、双休日或假期。

六、其他

1、请各位学生认真学习《关于实行第二专业(双学位)教育的暂行办法》和《齐鲁工业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一览表》(见附件6),了解第二专业(双学位)的内涵,明确报名条件、教学管理、学籍管理、成绩考核、毕业与学位以及收费标准及办法等相关内容。

2、第二专业(双学位)在确定录取原则时,可以选择加试课程或进行面试。需要提前加试课程或进行面试的专业所在学院(部),应在填写《2018级本科生第二专业(双学位)接收限额统计表》时注明。加试课程或面试由接收学院(部)组织安排,结果由学院(部)上报教务处并负责通知相关学生。

3、统一录取结束后不再进行补录。

4、附件3、4、5电子版请发至yuj@qlu.edu.cn


2018级本科生第二专业(双学位)实施方案.zip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     教 务 处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